各单位:

现转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遴选2006年度赴比利时鲁汶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人选的函。请按函件中的要求于2005年11月10日之前将相关的申请资料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即闵行校区行政楼416室刘俭处。研究生院将经过严格的审批后,推荐1名申请人参加该项目的遴选。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05年11月7日

转发: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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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2006年度赴比利时鲁汶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人选的函

                                         留金秘项20056042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比利时鲁汶大学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从我国有关高校选派20名优秀人员于20069月赴鲁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现将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工作应按照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重点、增强效益的基本思路展开,并结合国家、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发展对相关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本项目优先资助的学科、专业领域为:(1)通信及信息技术、(2)农业高新技术、(3)生命科学与公共卫生、(4)材料科学与新材料、(5)能源与环境、(6)工程科学、(7)应用社会科学与WTO相关学科。申请人请务必先与鲁汶大学相关导师建立初步联系,以便确定校方能够提供相应的专业指导。国家留学基金委与鲁汶大学合作领域具体专业方向及导师联系方式请见网址:http://www.csc.edu.cn/gb/downloaddoc/2005/ku12006.doc

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德才兼备,身体健康,具于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3、较好的英语或法语水平:申请人一般须具有TOEFL考试成绩(要求达到笔试580,机考237)。详细的英语要求请查询网址http://www.kuleuven.be/english/interrelations/sfe.htm

四、本项目推荐选拔工作将采取差额遴选的方法,以体现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与鲁汶大学共同评审,以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经批准录取的留学人员将于20069月派出,留学期限为4年。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鲁汶大学将免除留学人员的学费(包括就读期间注册费、论文答辩费、课程费及学生活动费),并提供留学人员在比学习期间第四年的生活费。国家留学基金将负担留学人员在比学习期间前三年的生活费和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

五、请你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推荐至多23名人选,申请人须在20051216日前按照鲁汶大学博士生申请程序自行向鲁汶大学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具体程序请查看以下网址:http://www.kuleuven.be/english/interrelations/sfe./htm

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向鲁汶大学提交申请材料:

联系人:An Huts

地址: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fice

      K. U. Leuven

      Naamsestraat 22

B3000 Leuven

电话:3216324046

申请人请同时20051216日前向留学基金委提供外方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套并登陆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报名。申请人网上报名后,请打印申请表,经本人签字后寄送至留学基金委项目部。单位推荐意见表须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系统登陆网址:http://211.151.90.28/

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前请按套分别整理装订。由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延误和其他问题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六、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人选应交纳报名评审费五百元人民币,届时请将此项费用汇至如下地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号:0102049509026401697

电汇凭证上请务必注明鲁汶大学博士生项目和申请人姓名。请将电汇凭证复印件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七、根据有关规定,正式录取的留学人员须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选派办法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纳国际交流服务费及交存留学保证金等相关手续。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国内有关待遇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单位应确保推荐人选不同时申请其他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候选人一经项目录取,不得无故放弃录取资格。未被录取人员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再负责派出事宜,请各推荐单位做好其工作、学习安排。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合作与咨询部联系。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人:卢云

  话:0106641 4267

  真:0106641 0637

电子邮件:ylu@csc.edu.cn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

                                    200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