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申请通知
2007年上海交通大学奖助学金申请工作已经开始,高教所研究生可以申请“悟宿助学金”和“勤俭助学金”。
(1)悟宿助学金不分配名额至各个学院,请学生自行申请。
(2)勤俭助学金分配给高教所一年级新生1名,请同学们申请。二年级跟踪。
(3)请尽快将上述申请材料交高教所周玲珍老师,11月6日之前将材料汇总交至铁生馆100号助学部。
要求:
一、研究生申请资格(参见《上海交通大学奖(助)学金评选管理条例》)
学生除一般条件以外,还须符合“助学金说明表”中的特别条件。
二、表格填写
申请学生严格按照申请表填写要求填写、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附件中是今年的相关申请表格。
另附:
上海交通大学
奖(助)学金评选管理条例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接受各种社会资助,设立帮助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选和实施管理。为更好地体现出资人意愿,保证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顺利进行,保证获助学生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奖(助)学金,特制定本评选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其它类型的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条 获助学生必须满足具体奖(助)学金项目设奖协议的评选条件,当设奖协议和本条例无重复规定时,获助学生应当满足两个文件的评选条件;当设奖协议和本条例存在重复规定的条款时,应当以设奖协议为准;当设奖协议无具体要求时,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条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应当与出资人或者学生处签订奖(助)学金获助协议书。当获助协议书内容与本条例无重复规定时,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履行两个文件;当获助协议书内容与本条例存在重复规定的条款时,以获助协议书为准;当没有获助协议书时,以本条例为准。
二、获助条件
第四条 获助学生需满足如下条件:
1.思想端正,品德优良,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
2.学习习惯良好,学习态度端正;
3.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的全部费用;
4.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一年级学生除外);
6.自愿加入我校征信系统,本人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7.本人具有强烈的求学愿望,愿意继续学业;
8.贷有或者正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评选办法
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奖(助)学金的资助。
第六条 学生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评估和初评,学生处汇总、反馈、协调,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讨论、投票终评,公示终评结果,核查异议后,确定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四、管理
第七条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奖(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用于过度的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若查实奖(助)学金被用于上述不恰当的用途,将予以停发。
第八条 获助学生应当接受资助方和校方的跟踪考核,对由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成绩明显下降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停发奖(助)学金等处理。
第九条 获助学生应当与资助人以一定方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以及立志成才的决心等。
第十条 为增强获助学生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获助学生必须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校内外义务服务或者获助社团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2小时未参加义务服务或者获助社团活动的学生,将停发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获助学生参加义务服务活动或者获助社团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主动向本学院(系)或者学生处声明,退出评选、停止续评、停发奖(助)学金: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已不属于困难学生;
2.在获助期间,学习成绩出现大幅度下降;
3.违反校纪校规;
4.获得其它奖(助)学金的资助;
5.中途退学;
6.由于特殊原因中途休学。
五、实施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条例相应废止。
高教所
2007年10月18日